危害/四氯乙烯
毒性:属中等毒类。
健康危害
该品有刺激和作用。吸入急性中毒者有上呼吸道刺激症状、流泪、流涎。随之出现头晕、恶心、运动失调及酒醉样症状。口服后出现头晕、、倦睡、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甚至出现兴奋不安、抽搐乃至昏迷,可致死。
慢性影响:有乏力、眩晕、恶心、酩感等。可有肝损害。皮肤反复接触,可致皮炎和疹。
一项研究显示,妇女怀孕期间如果接触过多的四氯乙烯,会增加新生儿和神经系统先天缺陷的风险。
环境危害
释放到周围大气中的大部分四氯乙烯,由于阳光作用而分解,形成象三和二氧化碳之类的产物。地表水中的四氯乙烯迅速蒸发,在水中几乎不发生降解。该化合物在地下水中是稳定的,四氯乙烯,这正是作出由于工业溢漏和废物堆积造成地下水污染发生率增加这种考虑的原因。
据有关资料查询,四氯乙烯确有低毒作用,人一吸入96ppm/7h会产生局部,幻觉。男人一吸280PPM/2h,四氯乙烯生产,会产生膜炎,全身。用小鼠做试验,小鼠一经口240g/kg按RTECS标准为致物。有关环境数据表示,四氯乙烯空气中嗅觉阈浓度为50PPM,也就是说人们的嗅觉能闻到的浓度为50PPM。所以人如果长时间工作在能闻到四氯乙烯气味的高浓度的空气环境中,肯定会有不舒服感觉。因此我们提倡使用的是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而不提倡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只要做这方面的限制,对人体就没有伤害。
国外较发达国家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等都已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香港环保署规定,四氯乙烯供应,必须使用全封闭型四氯乙烯干洗机,并要求干衣过程完成及机门打开前,滚桶内的四氯乙烯浓度减至300PPM或更低。对不附合标准的干洗机,限期5~7年改装成附合标准,到期未改,四氯乙烯生产商,高处以10万及每日2万罚款。违反禁止出售干洗机的条文,高罚款10万元。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部1996年发布了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卫生标准。即:GBl6204—1996,该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的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其适用范围是生产和使用四氯乙烯的各类企业。该标准的卫生要求是: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高容许浓度为200mg/m (27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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